本报讯(记者陈奇雄通讯员丁其刚丁珮)一男子给哥哥打工时,吃不得苦,被哥哥辞退。该男子竟伙同他人将哥哥仓库价值5万多元的建筑材料盗走。3月25日,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民警逮住该男子时,他还振振有辞地说,这是他家的“家务事”。
48岁的男子全某景是江西抚州人,多年前来汉,住在东西湖区吴家山街田园社区。他51岁的亲哥哥在武汉从事建筑扣件租赁生意。全某景受哥哥雇佣,负责运送扣件等事务。全某景因吃不了苦及经常在工作上出现差错,一年前被哥哥辞退。
今年春节前,全某景的哥哥将价值5万多元的建筑扣件存放在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冠园农庄仓库内。随后,哥哥一家人返回江西老家过春节。全某景得知后,于今年2月19日,邀约50岁的男子汪某,租用货车、雇请搬运工,将仓库内的扣件全部盗出,并以1.4万元的低价销赃。两人各分得赃款7000元。
2月23日,全某景的哥哥过完春节后返回武汉,发现仓库内的扣件不翼而飞,即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柏泉派出所报案。
专班民警通过调查确定全某景就是最大嫌疑人。此时,全某景已闻风而逃,民警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追捕。3月25日上午9点多,专班民警在南昌火车站将准备外逃的全某景抓获,同伙汪某也于同日归案。
全某景后悔不迭地说,“我以为盗窃哥哥家的财物只是家务事,没想到已触犯国家法律。”
获得亲哥哥谅解,可能免予处罚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振说,本案中,全某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亲哥哥家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犯罪,但也正因为其盗取的财物,是亲哥哥家的财物,所以其应该受到的处罚与一般盗窃犯罪嫌疑人应受的处罚,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张国振指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也就是说,如果哥哥及其他亲属决定原谅他,并恳请司法部门不追究其责任时,他可能被司法部门给予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待遇。
(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