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高禛)“网上随便搜了张茶叶的图片当作配图,怎么就侵权了?”9月1日,记者获悉,在洪山区法院的庭审现场,被告很是不解。
甲公司从事百货销售,网站上标售的产品有茶叶、土豆等数十个品种。2022年4月,甲公司为了宣传茶叶,随手在网上搜了一张茶叶图片作为文章的配图。
当月,甲公司的行为就被乙公司发现。乙公司是一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小微企业,买断了某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使用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茶叶图片,属于侵权行为,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这张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万元。
庭审现场,甲公司的负责人很是激动:“我们只是随便搜的一张图片,不是故意侵权。再说,一张图片1万元,我们也承担不起啊。”
经法官释法明理,甲乙公司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都被认定为作品。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使用的茶叶图片属于摄影作品。乙公司“买断”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乙公司成为许可使用人。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销售为目的,擅自使用这张茶叶摄影作品,为该公司宣传引流,侵犯了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调解过程中,甲公司表达了希望与乙公司长期合作,合法使用原告拥有的丰富图片库资源的意愿。法官及时将甲公司的想法与乙公司代理人进行沟通,乙公司欣然同意。
最终,甲乙达成了调解协议,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费用2000元,乙公司将涉案的茶叶图片授权给甲公司继续使用,授权期限为两年,授权期间甲公司无需再向乙公司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