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断护栏溺亡“自担后果”
2022-06-15 09:41:00 来源:武汉晚报

武汉晚报讯(记者陈勇通讯员李金星杨静)男子在河边休息时“坐断”护栏翻身落水溺亡,家属状告护栏建设单位及辖区政府索赔81万元,结果被法院驳回。6月14日上午,站在金银湖湿地公园的岸边,本期“周二之约”现场直播嘉宾、来自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刘小克法官为前来玩水的市民“上了一课”。

2021年6月2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十全路新城宜居旁河道,一男子坐在护栏铁链上休息时,固定在木桩上的铁链突然断开,男子从护栏翻入河道,等人们发现救起时,已溺水身亡。

经查,该男子姓洪,警方通知家属认领死者后,其父母认为其子死因系所坐护栏突然断开所致,铁链系东西湖水务局所建,事发地位于径河街道办事处辖区,遂将两单位告到法院,索赔81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实地调查发现,径河街道办事处在事发河道处设置多块“水深危险、禁止下水”等警示牌。

法院审理认为,河道护栏设置目的是为了避免群众因靠近水面而发生意外。其作用为隔离,并非用来坐。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和自我保护义务。洪某坐在护栏铁链上的行为,既超出了护栏的功能范围,又忽视了该行为给其生命安全带来的风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自担。

被告东西湖水务局作为事发地护栏的建造单位,依法履职建造护栏设施,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径河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护栏的管理者,对事发地河道水域、陆域(含案涉护栏)依法进行管理,且尽到了管理义务。事发前案涉护栏的铁链与木桩连接完好,并未损坏,洪某“坐断”护栏应自担后果,而非怪罪他人。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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