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蔚通讯员彭建超王磊)谎称可以托关系找人办事,却只盯着你的“好处费”。这名骗取钱财的“假警察”杨某,最终成了罪犯。昨天,从汉阳区检察院获悉,杨某因招摇撞骗罪获刑8个月,并被处罚金1000元。
2016年9月,在汉阳工作的小欣(化名)结识了自称“警官”的杨某,随即拜托“杨警官”取回被盗的手机。杨某则表示需要几百块的“费用”,因小欣坚持要在拿到手机后再给钱,杨某只得作罢。
未能得手的杨某随后有了新的目标。2017年4月,曾经拉过杨某的“摩的”司机老梁(化名),其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他立马想起了那位自称警察并留了手机号的乘客,于是便联系杨某,希望能取回电动车。
穿着没有警衔和警号的“警服”,杨某和老梁在汉阳区西大街碰了面。向老梁索要400元钱后,杨某谎称第二天就能取回电动车。交完钱离开后,老梁遇到好心的路人提醒:“杨某”经常冒充警察身份在附近招摇撞骗。老梁立即追上杨某让其还钱,但杨某只肯退还200元,并称第二天再还剩下的钱。可第二天杨某已经不见踪影,老梁随即报警。
2017年6月杨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杨某辩称患有精神分裂症。然而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检验鉴定,杨某只是边缘型人格障碍,酒精滥用,仍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汉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将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公安机关对于涉案财物保管有严格的规定,如遇到不法分子假冒警察以能拿到涉案财物为由索要费用,请提高警惕并及时报警。
同时,精神疾病并不是逃脱刑责的万能借口。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