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何时开卡不由顾客定?
2022-07-14 06:01:00 来源:武汉晚报

武汉晚报讯(实习记者樊友寒)近日,家住江岸区的黄女士无意中发现,还未开始使用的健身年卡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早已被激活一月之久。“健身房工作人员说这是系统问题,卡早都自动开了,现在没有办法解决。”黄女士对这样的回应十分不满,随即登录武汉城市留言板留言寻求帮助。

黄女士介绍,她在4月初的时候了解到这家健身房的预售活动,当时健身房还在装修,未开始营业。两年的健身卡费用是2380元,附赠一些体验课和次卡。因为离家近,价格又合适,黄女士在4月中旬办理了会员。关于卡的激活时间,黄女士表示她曾多次跟健身房工作人员确认过。

根据黄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她曾在健身房正式营业前,分别向销售和健身经理确认开卡时间,对方均表示等健身房正式营业之后,黄女士第一次去健身房健身时,卡才会被激活。

“当时销售还建议我先用次卡再激活会员卡。”黄女士说。然而,7月初黄女士前往健身时却发现,卡早在6月1日开业当天就被激活了。健身房工作人员回应,所有会员卡都在当天一起被激活。“没有人通知我,如果我半年后才去健身呢?”

对此,记者前往该健身房走访验证。该店店长杨先生称,开业时激活所有会员卡是行业惯例。如果顾客想要指定激活时间,需要在合同里加入备注条款。

杨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合同模板。记者注意到,合同第一页盖了“口头承诺,不予兑现”的印章。杨先生解释,他们健身房的前期预售是外包给了别的销售团队,部分销售人员为了卖卡,可能会作出健身房无法完成的承诺,所以他们会在合同里备注这一点。“有的销售跟顾客瞎承诺,我们核实的时候,他又说没说过这个话。”

黄女士对此解释并不认同。她认为,哪怕口头承诺不能兑现,她还有聊天截图为证,而且合同里并没有说明第一天自动激活卡的相关条款。对于黄女士和杨先生的各执一词,记者采访了武汉市典恒律师事务所陈律师。

陈律师表示,首先,销售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被视为代表健身房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销售人员承诺的内容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次,“口头承诺,不予兑现”的印章内容属于排除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可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或者不构成合同有效内容。黄女士提供的聊天截图能够证明销售人员的承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应予遵守,否则健身房构成违约,还涉嫌欺诈。

对于“行业惯例”这一说法,陈律师表示,顾客并不是健身行业的专业人士,健身房不应该默认顾客了解行业惯例。行业惯例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被用作解释,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约定行事。

目前,健身房方面表示愿意与黄女士协商调解,适当地调整卡期。但黄女士不愿接受,只想退卡退款。记者为此联系江岸区西马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该所工作人员回应,该投诉正在处理当中,请黄女士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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