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湿地公园“环保答疑”
2022-06-15 09:41:00 来源:武汉晚报

武汉晚报讯(记者陈勇通讯员李金星杨静)6月14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周二之约”专栏在金银湖湿地公园举行“环保答疑”直播专场,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小克应邀,现场解答群众关于环境保护与湿地保护的提问。

问:现在流行养异宠,蜥蜴、乌龟之类,有些动物自己不想养了,能放归大自然吗?

答:刑法中有一个罪叫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外来物种很可能破坏我们已有生态环境的平衡,因此,我们养的外来品种宠物不能擅自放归大自然。

问:经常听到一些打鸟被判刑的新闻,针对动物的行为还有哪些属于犯罪呢?

答:以动物为犯罪对象的罪名还是比较多的,跟环境保护联系最紧密的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指的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所以要禁止、拒绝食用野味,管住我们的嘴。

问:我平时爱好钓鱼,但是经常听说捕鱼被抓了,这个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答:按照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比如毒鱼、炸鱼、电鱼,数量较多,破坏生态平衡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咱们老百姓平时一人一竿,出于兴趣爱好的钓鱼活动一般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也不能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钓鱼。

问:有的人在公园周边圈地种菜,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所以不能乱开荒、乱建房,轻则侵权,重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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